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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审批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企业申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省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市场监督处审查提出意见→局领导审批→办理许可证变更手
续→省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通知申请企业
申报材料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企业申请;
当地政府或政府体制改革部门批准企业实施改制、重组、兼并的批复(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法人批发企业提交);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合作双方协议(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法人批发企业提交);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职称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非法人及配送企业变更名称时,必须冠以法人单位的全称,否则不予受理。非法人及配送企业不得以改制、改组、兼并、重组为名变更为法人批发企业;8、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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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12-10 14: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