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食药监监〔2007〕96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企业挂靠、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问题,迅速建立完善药品流通监管
的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07〕218号)精神,决定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外地来我市销售药品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流通领域药品销售人员管理混乱,少数药品销售人员通过挂靠经营等形式非法经营药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甚至给假劣药品流入市场以可乘之机,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管理,清除违法经营药品的销售人员,打击挂靠经营或盗用、伪造合法企业资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全面清理整顿我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一)各药品批发企业须向我局提供所聘销售人员的以下材料:
1、法人委托授权书;
2、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
3、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销售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5、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登记汇总表及其EXCEL电子版。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须向我局提供所聘营业员的以下材料:
1、所聘营业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2、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4、营业员备案登记汇总表及其EXCEL电子版。
(三)各医疗机构须向我局提供与本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销售人员的以下材料,并督促他们到我局登记备案。
1、法人委托授权书;
2、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3、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销售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5、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登记汇总表及其EXCEL电子版。
三、各药品批发企业要对企业内部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除挂靠人员,对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建立销售人员档案并切实加强管理。
四、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员如发生变化或变更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的、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员如发生变化的、各医疗机构发现与本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我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对销售人员或营业员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
五、我局将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并开展信用评价活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未经登记备案、超出授权范围、伪造经营资质进行业务活动或销售假劣药品的销售人员,建立“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为了便于及时掌握各单位药品销售人员的变化情况,请各单位于每月底前将当月人员变化情况书面报我局药品监督管理科,没有变化的,实行零报告。
七、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对与本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销售人员进行清查,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资质,核实销售人员身份,不得与未经备案的销售人员建立业务关系,对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八、我局将在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b.ada.gov.cn)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及营业员相关信息,以供查询。
附: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登记汇总表(点击下载)
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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