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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淮食药监监〔2006〕20号

各级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全面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规范人民群众用药的主渠道,切
实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规范药房”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高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药品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通过改善医疗机构药品贮存条件,规范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从药人员综合素质,使我市医疗机构药房管理达到购进渠道规范、硬件设施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台帐记录完备、监督管理到位、药品质量保证的目标。至今年底,实现所有的县(区)以上的医院药房、70%的乡镇卫生院药房以及40%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达到规范药房标准;至2007年底,所有的医疗机构达到规范药房标准。
   
三、等级设定
   
由于我市各医疗机构等级、规模及其他条件参差不齐,对我市规范药房建设设定了三个等级标准:第一类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第二类为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含各种综合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第三类为基层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四、时间步骤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采取同步启动、分步实施的方法。
   
第一阶段为动员培训阶段(315-4月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制定规范药房实施方案、建设标准及现场检查考核办法,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广泛动员,对医疗机构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416-10月31  各级医疗机构对照标准,自查整改,抓好落实。具备相应级别规范药房条件的,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区)卫生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颁发规范药房标牌。第一类医疗机构要求6月底前达标;第二类医疗机构要求8月底前达标;第三类医疗机构要求10月底前达标。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创造条件,提前申请验收。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规范药房建设是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药品放心工程”和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有效形式。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得力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
   
2、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仓储条件,确保规范药房建设顺利推进。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3、加强督查,动态管理。在规范药房建设中,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少数认识不到位、行动慢,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规范药房标准的单位将予以重点监管,加大其储存使用药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对已经授牌的单位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摘牌处理,直至依法查处。

附件:1.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点击下载
    
   2.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点击下载
    
   3.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点击下载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现场检查考核办法(点击下载
          5.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现场检查考核办法(点击下载
    
   6.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现场检查考核办法(点击下载

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卫生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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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11-13 10:35:02